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地税规〔20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8〕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业项目管理,提升税收管理质效,切实落实“两个减负”,现对《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予以明确,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且不涉及总分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不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对不需办理项目登记的建筑工程,在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除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外,不再需要提供其他资料。对需要办理简易项目登记和一般项目登记的建筑工程,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月累计开具金额不满10万元(含),除提供纳税人身份证外,不再提供其他资料。月累计开具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在超过的当次,按《
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对《
办法
》第五条所称的水、电、气供应单位、广播电视系统、电信单位从事的管道安装工程、初装工程、电信工程,涉及总分包但未达到一般登记的合同金额标准的,可不进行项目登记。但对合同金额达到一般登记金额标准的,应按规定进行一般项目登记。
三、对办理项目登记时已提供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可不提供《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或《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
四、对一次性开票的建筑项目,可先全额开具发票,直接进行最终清算,不需进行预清算。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5日
《关于明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业项目管理质效,减轻纳税人负担,配合《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地税发[2013]1号)的落实,现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地税发[2013]1号)纳税人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月内累计开具金额不满10万元(含)的,除提供纳税人身份证外,不再需要提供其他资料。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与《
办法
》中第十六条如何衔接做出了明确,对不需办理项目登记的建筑工程,在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除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外,不再需要提供其他资料。对需要办理简易项目登记和一般项目登记的建筑工程,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月累计开具金额不满10万元(含),除提供纳税人身份证外,不再提供其他资料。月累计开具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在超过的当次,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第二条
《
办法
》第五条 水、电、气供应单位、广播电视系统、电信单位从事的管道安装工程、初装工程、电信工程等项目金额较小、开票较频繁的零星建筑工程,可不进行简易项目登记。但符合一般登记条件的建筑项目,必须纳入项目管理。为进一步减轻项目登记压力,明确对此类项目涉及总分包但未达到一般登记的合同金额标准的,可不进行项目登记。但对合同金额达到一般登记金额标准的,应按规定进行一般项目登记。
(三)第三条
此条款主要是简化代开发票时附报资料的要求。由于纳税人在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时,已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根据合同金额对项目开票总金额进行了授权。在代开发票时,实际征管中纳税人往往无法提供《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或《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因此对该项资料予以简化。
(四)第四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的项目预清算条件第(一)条累计开票额已达合同金额80%。而对一次性开票项目在何时发起预清算,是否需要进行预清算和清算等问题都需要明确。鉴于一次性开票项目的特殊性,明确可先全额开具发票,直接进行最终清算,不需进行预清算。
(五)第五条
关于执行时间的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