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单位收回房改房不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单位收回房改房不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6]25号 2006-09-07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
)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有效。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房改房单位回购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7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单位因重新分配公有住房而收回的房改房,其所发生的承受权属行为不征契税。
此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
日期:2006-09-07
有效范围: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