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矿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资源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3〕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第三条关于“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 ( 桂政发〔1997〕58号
)对矿泉水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