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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0-17                                               黔国税发〔2005150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规定,省局补充部分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新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对于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加强税源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和掌握新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新的《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为:企业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审批;企业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审批;企业财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成员企业是独立核算的,其财产损失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由成员企业报税务机关审批;成员企业是非独立核算的,由其上级汇总纳税企业统一汇总后,按审批权限的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将财产损失审批纳入执法责任制考核,并联系实际制定规范的操作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