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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1999-10-11 桂地税发〔1999〕210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区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我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桂地税发〔1995〕7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