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1999-10-11 桂地税发〔1999〕210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区局稽查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我局《
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 桂地税发〔1995〕74号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