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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5]113号 2005-5-10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便于生产企业及时办理免、抵、退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生产企业当月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超过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若出口销售额不超过350万元人民币(含),可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核无误后直接办理免、抵、退税;若出口销售额超过350万元人民币,需报省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新成立生产企业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含)的,若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4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设区市国税局可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若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需报省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二○○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