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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8]42号 1998-08-25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因营改增,本文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地税函[2010]103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邮电通信业务的营业税政策,加强征管,经研究,现将各地反映的有关邮电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包括移动通信公司、联合通信公司、传呼台等)从事电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移动通信公司移动通信网、联合通信公司移动通信网以及邮电通信网之间的互连互通业务收入,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然后减去分割给其他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受邮电部门委托代办邮电通信及其他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邮电部门代本系统以外的信息台办理电话信息服务,可根据其收入全额减去支付给信息台费用后的余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邮电部门以外的信息台办理电话信息服务,可就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对邮电部门、移动通信公司、联合通信公司等单位当期实际收到的电话费滞纳金,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