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茶油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茶油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赣国税函[2004]49号 2004.2.10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收购毛茶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吉市国税发[2003]13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鉴于毛茶油系茶油籽经简单加工后的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者自产的毛茶油,可按照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政策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