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2-02 琼地税发〔2000〕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7]20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3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加强“九税二费”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120号),对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进行清理。凡未按规定输减免税报批手续的,限于2000年6月30日前补办,在规定期限未补办手续的,一律先行征税。今后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要按规定及时办理。
二、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由各直属地税局审批,报省地税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