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废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领用网络发票或者税控发票连续三个月未启用的,应当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回”;第三十二条:“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后,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负责集中封存,由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监销。”
》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第一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第三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规定,对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州地税机关按不低于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合理确定。”
》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第二条修改为:“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用于销售的,按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废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领用网络发票或者税控发票连续三个月未启用的,应当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回”;第三十二条:“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后,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负责集中封存,由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监销。”总局备案审查后认为,以上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责令整改,因此部分废止以上条款。
》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第一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第三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的规定,对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州地税机关按不低于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合理确定。”总局备案审查后认为,第一条规定容易产生理解歧义,第三条规定违反了不得转授权的规定,因此对该两个条款部分废止。
》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第二条:“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按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总局备案审查后认为表述不准确,责令整改,因此将该条款修改为“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用于销售的,按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