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2000〕91号 2000-11-09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0〕698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市电信部门销售的电话号码簿应按邮电通知业3%税率征收
营业税;对本市邮电部门目前赠送的电话号码簿则不征
营业税。
特此通知。
附件:
国税函〔2000〕69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十一月九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