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减免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1-01 辽地税函〔2004〕319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的决定》(辽地税发
〔2004〕86号),为加强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减免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督和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1]122号
)规定:"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以上减免税审批取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
一、
营业税
(一)取消审批后,在我省境内的中央各部门体制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对为本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收入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见附件)及为本机关内部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收入明细。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
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及相关材料时,对《
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报送要求的,给予认可,并给予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不符合报送要求,应通知企业重新报送。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审核认可的《
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建立
营业税纳税人减免税分户台账,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材料档案管理。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
营业税纳税人减免税台账,定期检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申报减免税额大于应减免税额的,应补征相应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二、
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事后监督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收入是否是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的收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征收
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随
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审批取消后,与
营业税后续管理一同办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