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3-02 辽国税函〔2005〕85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函[2005]115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报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极其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如果分别归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其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按照总机构
企业所得税归属管理的税务机关主办原则确定,即:总机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主办并会同同级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批;总机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主办并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批。
二、国税局管户企业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市(不包括县级市,下同)的,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市的,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总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需要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由总机构直接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地税局管户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辽地税函
〔2005〕52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