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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9-10                                                        辽财税1999453号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个人购买并居住的普通住宅的时间,以房屋开发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的时间为准。

  2.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优惠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由开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于1998年6月30日前进行鉴定验收通过,并颁发《竣工验收书》的商品房。

  3.别墅和高级公寓区别于普通住宅,销售和购买时不得享受普通住宅税收优惠政策。别墅和高级公寓是指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造价一倍以上的,或者经有权审批房地产投资计划的单位审定为别墅、高级公寓的房地产投资项目。具体标准和认定办法由各市制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