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认定等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2-09-19 辽地税函〔2002〕292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
〔2002〕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认定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
〔1990〕21号)文件是民政福利企业认定管理的基本依据。民政福利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1994〕001号
)第一条第九款规定的,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该款第一项所称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人员,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入生产成本和劳务成本中的人工费所对应的人员。
二、关于高校后勤实体的认定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2000〕25号
)第五条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所谓“高校后勤实体”,按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国办发
〔2000〕1号)规定:“所有高等学校的后勤服务经营人员、相应资源及操作运行,都成建制地从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组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高校后勤服务实体。”因此,吸收社会资金参股或联营的,应视同社会性投资建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免征
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关于新办企业和亏损企业应否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问题省局《
关于《辽宁省地方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
辽地税所〔1999〕181号
)不适用于新办企业。亏损企业可以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