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我省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有关计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3-30 云地税二字〔2002〕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的通知》(云财税﹝2002﹞38号)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执行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为此,现将我省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2002年度减征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明确如下:
经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其2002年全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二分之一作为上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法定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企业所得税;二分之一作为下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15%的税率计算征收
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
公式一:适用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
全年应纳
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15%)÷2﹞
公式二:适用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
全年应纳
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7%+15%)÷2﹞
公式三:适用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
全年应纳
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8%+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