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2004-02-18 辽财预〔2003〕742号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3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免于贴花的部分,应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具体核准办法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对已贴花的,不予退还。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