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6-10 辽国税发〔2003〕88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45号
)转发给你们。经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沟通、协商,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照企业所在地市级(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家各部委、各总公司所属企业,省直公司(中央级企业)所属企业,金融、保险、通讯等各沈阳分公司(相当于省级)所属企业通讯费用标准,由各驻沈机构、省级公司及相当于省级公司制定并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二)其它企业通讯费用标准,由市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商同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