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6-12 黔国税发〔2002〕81号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
)规定,省局补充部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47号
)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国办发[2001]73号)和(
财税[2001] 202号
)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及时将下列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一)企业的书面申请;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的符合鼓励类产业的证明文件(新办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企业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见附件)
二、企业既符合
财税[2001] 202号
文件第二条第1款规定同时又符合第3款规定的,应分别按上述要求报经审核确认后执行。
三、报送时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主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3个月(2002年可延长到6月30日),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盖章,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
企业所得税,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的,按《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
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黔国税发[1998]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