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6-09-30 辽国税发〔2006〕158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2006〕103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对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企业,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
〔2002〕8号)文件规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
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面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其征收管理机关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及时与同级地方税务局沟通信息,并做好管理移交工作。
三、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坚持依法治税原则和增强大局意识,加强沟通与协调,互通信息,避免发生
企业所得税漏征、漏管户以及骗取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共同做好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