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2-16 辽地税发〔200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011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除可享受
国税发〔1999〕43号
文件第二、三、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
辽地税发〔1999〕39号
文件第二条增列的关于免税项目的规定也一并适用。
二、退役士兵办理减免税手续,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