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24 辽地税函〔2003〕34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06年3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4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大连分局、稽查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227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旅游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面服务业务不享受“非典”疫情期间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