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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7-08 辽国税函〔2005〕309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废旧物资加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集中力量,对现有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认定登记。
  二、回收经营单位的免税资格认定应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三、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开具收购凭证。非经营性单位是指:政府拨款维持日常支出,不存在经营行为的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等。
  四、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原则上仅限本市范围内使用,如跨市使用,应向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开具。
  五、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生产企业销售的废旧物资,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废旧物资,必须索取普通发票,否则该项收购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六、回收经营单位收购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不准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支付,并取得支付凭证。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废旧物资在500元以上的,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七、回收经营单位收购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废旧物资开具收购凭证时,应索取销售人身份证件,并将身份证复印件附列在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应将支付凭证复印件附列在收购发票存根联后备查。
  八、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回收经营单位的纳税评估工作。具体可参照下列指标:
  (一)销售变动率:各月销售额与本年平均月销售或其它年度平均月销售额对比的比率为销售变动率,通过分析销售变动率是否波动过大,查找其有无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问题。
  (二)销售集中率:户销售金额与全部销售额对比为销售集中率。通过分析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对象是否集中,集中率是否过高,额度是否异常,是否有实际交易等,分析其有无虚开废物销售发票的问题。
  (三)收购变动率:各月收购额与本年平均月收购额或其它年度平均月收购额对比的比率为收购变动率。通过分析对比各月收购发票信用量及收购金额变动情况,收购变动率的波动情况,分析其有无虚开收购发票的问题。
  (四)收购集中率:回收经营单位收购额中个人或其它单位收购金额与全部收购额对比的比率为收购集中率。通过核对身份证复印件、支付凭证、发票等资料分析收购凭证开具单位和个人是否集中,收购集中率是否过高,分析其有无虚开收购发票的问题。
  二OO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