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5-07-03 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界定问题。经研究,具体规定如下: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已使用的房产均属旧房。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抓紧研究落实,尽快开展征收工作。对在实际征管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