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9-14 吉国税发〔2001〕1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89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新办企业,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核,可享受5个纳税年度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的照顾。
二、符合文件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其广告支出需据实扣除或提高扣除比例时,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省局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