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3-02 沈地税发〔2001〕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略)
1、纳税信誉A级证
2、纳税信誉A级申请审批表
3、纳税信誉C级评定通知书
附件: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纳税人不断提高依法纳税的主动性、自觉性,深化征管改革,提高征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全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地方税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日常纳税信誉情况评定其纳部信誉等级,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根据纳税信誉情况的不同,主管税务机关可将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为A、B、C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日常纳税信誉情况包括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使用及管理、纳税资料的报送及保管、财务管理状况等。
本办法中所指税款均含由地税机关征收的各费。
第四条 我市范围内缴纳地方税收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单位,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
第五条 纳税人生产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纳税规模,且连续两年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作为纳税信誉等级A级纳税人(以下简称A级纳税人)管理:
1、税务登记年检合格;
2、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准确;
3、按期纳税申报率为100%,报送的资料齐全无误;
4、税款按期入库率为100%9(税务机关批准缓缴税款的除外);
5、能够正确领取、保管、使用发票;
6、地方税收查补税款金额占同期应纳地方税款总额的1%以下,且没有主观故意行为;
7、能够积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有关税务事项;
8、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税务违章、违法行为和偷、骗、抗税记录。
第六条 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作为纳税信誉等级C级纳税人(以下简称C级纳税人)管理:
1、连续3个月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且无正当理由;
2、存在偷、骗、抗税行为;
3、存在其他税务违章、违法行为记录被处罚的。
第七条 除纳税信誉等级被评定为A、C级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作为纳税信誉等级B级纳税人(以下简称B级纳税人)管理。
第三章 评定的方法和等级的调整
第八条 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使用及管理、财务管理、财务核算、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纳税检查等情况是评定其纳税信誉等级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综合征管科负责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科对纳税信誉等级基础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做到准确、连续、完整。
第十一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方法:
1、需要评定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誉A级申请。
2、方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申请基础上,对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基础资料,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
3、凡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问题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将其评定为C级纳税人。
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纳税信誉等级A级时要征求同级国税机关意见。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后向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下发“纳税信誉A级证”,向纳税信誉等级为C级的纳税人下发“纳税信誉C级评定通知书”,并将评定的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C级的纳税人名单上报市局征管处、稽查局备案。
第十二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要于每年3月底以前完成。
对评定的结果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纳税信誉等级一经确定,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变更。但在此期间,A级或B级纳税人发生如下问题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区别不同情况降为B级或C级纳税人,并将其名单上报市局征管处、稽查局备案:
1、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2、纳部人无正当理由,未能达到税款按期入库率;
3、经检查发现纳税人存在偷、欠(除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缓缴税款外)、骗、抗税行为;
4、存在发票违章行为;
5、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有根据认为需要降级。
主管税务机关要将变更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名单通知税务稽查部门(或有关科室),加强管理、稽查。
对A级纳税人变更纳税信誉等级时,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收回下发的“纳税信誉A级证”。
第十四条 稽查部门如发现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与确定的纳税信誉等级有明显差异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建议重新评定。
第四章 税收管理
第十五条 对A级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1、办税服务厅可优先直接受理A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项。
2、优先办理税收优惠政策。
3、领购发票可放宽限量。
4、被评为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原则上当年不进行税务稽查(除群众举报的税务违章违法案件以及上级部署的统一检查外)。
5、税收方面的评先树优,首先从A级纳税人中产生。
第十六条 B级纳税人按照正常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对C级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1、纳税人税务登记年检、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审批领购等各个税收管理环节,主管税务机关都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加强管理,规范其纳税行为。
2、限量供应发票,严格审核发票使用情况,加强对纳税人正确使用发票的辅导。
3、各级地税机关要将C级纳税人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每年可进行两次税务稽查(查处群众举报的税务违章违法案件、上级部署的统一检查除外)。
4、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B级、C级纳税人的依法纳税自觉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