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税收管理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2007-04-30 辽国税函〔2007〕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在2006年进行的全省税负调查分析工作中,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存在疑点问题比较集中。近一个时期,又发生了部分地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与利废企业相互勾结,虚开发票偷逃国家税款问题。为防范和遏制不法分子利用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发票,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强化
增值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统一组织,采取自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清理检查与一般纳税人认定相结合等有效方式开展清理检查,以保证清理检查质量。对检查中发现违反现行规定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律停止供应发票同时收缴已存的发票,并取消其免税资格。在清理检查过程中,法人为外地身份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与利废企业相关联、废旧物资招商引资企业,以及同一法人及关联人办多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企业要作为重点清理对象。
二、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国税发
〔2007〕43号文件精神,将清理检查合格、并且2006年度销售额超过180万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统一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允许按现行有关规定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利废企业抵扣税款的凭证。新办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额要达到180万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按公历年度计算。
三、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只有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机关、纯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的废旧物资才可以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购废旧物资必须索取销货单位的销售发票,否则其收购业务不得免税。
四、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金属,单次收购重量在200公斤(含200公斤)以下的,可直接开具收购凭证;单次收购重量超过200公斤的,必须由税收管理员现场查验无误,并凭其填制的《开具废旧金属收购凭证确认单》方可开具收购凭证,否则该项收购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对于回收经营单位要求现场查验废旧金属的,税收管理员应及时予以查验,不得推诿和拖延;如果本人无法及时到场查验的,应向单位负责人汇报,由单位负责人指派其他人员现场查验。税务人员现场查验的主要内容包括废旧金属的品类名称、重量、来源、销售人的身份、本月销售次数等,经查验符合开具收购凭证条件的,现场填制《开具废旧金属收购凭证确认单》,税务人员、回收经营单位人员、销售人签字后,交回收经营单位作为开具收购凭证的依据。
五、加强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管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供应万元版以下发票,月
增值税发票供应量不得超过25组,普通发票供应量也不得超过25组。小规模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月销售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不超过一本,需要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按照《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外,税务机关必须要求企业提供相关销售合同证明,并严格审核按4%征收税款后方可开具。上述核定发票数量不能满足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需要调整的,要报县区级主管局长批准并报市局备案。
六、加强新办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新办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需要免税资格认定的,经县区级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后由局长签字,报市国家税务局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局审批。
七、加强利废企业税款抵扣管理。利废企业只有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带有废旧物资字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在规定时间内认证后,方可按规定抵扣税款,否则不得抵扣
增值税税款。
八、加强对废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立废旧物资评估监控岗,具体指导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及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及日常监控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发
〔2004〕60号文件的要求,每季度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及利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存在疑点问题的,及时将有关情况交数据分析应用中心或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疑点企业在核查期间,暂时停供发票;评估核查结束后,查无问题的报市局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供应发票。
九、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的税收征管实际,对废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十、各地要按照执法责任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由于管理原因,导致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要严格按照税务机关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