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2-22 辽国税发〔1994〕98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60号
《
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
通知
》第一条中的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的范围,应按
辽税一〔1994〕99号
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铁路工附业征税问题,将另行下文明确。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