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8-28 辽国税发〔2002〕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2]56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追加投资部分投产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㈠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
㈡营业执照副本;
㈢合同、章程;
㈣验资报告;
㈤企业董事会追加投资决议;
㈥追加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
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情况进行实地审核:
㈠企业所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
㈡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是否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
㈢企业是否为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
㈣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是否有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㈤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达到或者超过6,000万美元;
2、达到或者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的50%。
㈥企业是否对先期投资项目和追加投资项目加以区分,分别设立帐册、凭证准确核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㈦其他应当审核的情况。
三、对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并附上述企业申请资料,经省局发文批准后执行。
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2号
)第一条的规定,对企业实际享受定期减免情况严格进行管理。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