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2020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的决议》,请结合引用。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九条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
》 ( 辽政办发[1999]61号
)第九条的规定,对房产管理部门已经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存量住房买卖,将买卖合同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对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之间、房屋与房屋之间交换的,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其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对房屋的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上述计税依据,征收机关无法核定的,由征收机关指定具有合法资格的经济鉴证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征收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