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烟台市学前教育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
烟发改价格〔2025〕288号
各区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教育和体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根据《
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机构体系建设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学前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要求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
2.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芝罘区、长岛综合试验区继续执行现行保育费标准;其他区市统一按照当地同级同类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执行。
3.我市目前未开展学前教育阶段住宿费、延时托管服务,待相关服务启动后,其收费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二、有关要求
(一)规范收支管理
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或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二)强化财务核算
各幼儿园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财务体系,独立设置会计账簿,对保教费、保育费及其他收支实行单独核算;完整记录收支明细及代收代付事项,妥善留存相关凭证资料,主动配合开展成本监审(调查)及收费标准核定工作。
(三)严格收费公示
各幼儿园须严格按照本批复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增设收费项目。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园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渠道,公开办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其他事项
本批复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烟台市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
关于转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3〕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