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规程(试行)
2025-06-24锡自然资规发〔2025〕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进一步优化规划批后管理流程,提升规划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无锡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地下管线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覆土前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测量成果,对地下管线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规程所称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测量成果,对已竣工的地下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按照本规程申请办理验线和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可通过江苏政务网或行政审批窗口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
第五条 线路较长、工程量较大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分段申请验线和规划核实。
第二章 放线与验线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现场放线,并形成符合测绘标准的建设工程放线成果。施工现场清查完毕,具备放线条件方可实地放线。
第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验线有两种方式,分为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验线和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长输油气管线工程、高压燃气、危化品管道等涉及重大安全影响的,由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管线覆土前验线;其它管线验线可实行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验线。
第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实施跟踪测量。管线覆土前委托有相应资质测绘单位进行现场跟踪测量,形成一整套完备的《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成果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选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的,应向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市行政审批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单位前往现场测量验线。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单》;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单位在整改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十条 采用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验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覆土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测绘单位进行现场跟踪测量,签署《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承诺书》(附件1)自行组织验线,形成一整套完备的《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成果报告》,并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地下管线工程验线,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完备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单》;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建设工程放线成果;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承诺书》;
(三)《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成果报告》。
第十一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验线的工程,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不小于5%的案卷数量比例进行抽查,并形成《地下管线告知承诺制验线抽样检查记录单》(附件2),查验其实施过程中程序履行情况和是否按规划许可实施。
第三章 规划核实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并及时将数据成果汇交至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按照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格式标准对数据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无锡市地下管线电子数据汇交回执单》;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在整改后重新汇交。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持《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无锡市地下管线电子数据汇交回执单》等资料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文字说明、成果数据表、平面图纸、纵/横断面图纸、与图纸配套的电子矢量数据等,并须包含以下基本要素:市政管线的位置、走向、管径、管底或管顶标高等;检查井的井底标高、大型井室的内部尺寸、牵引管提供陀螺仪或者导向仪的实测数据以及主要控制节点与规划许可内容对比成果、基本结论等。
第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实施的空间位置、规模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一)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二)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市政管线工程,经论证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安全,且满足规范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安全,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改正后可办理规划核实,且建设单位须签署《管线安全承诺书》(附件3)并履行安全承诺;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验线、规划核实等程序,或未按规划许可实施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将违法线索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免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地下管线应急抢修工程,管线权属单位应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管线竣工测量数据成果汇交至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无锡市数据局、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江阴、宜兴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于2025年自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至2027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