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2006-03-08 辽财预〔2006〕60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按照《
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自用地下建筑房产原值的折旧比例问题
在自用的地下房产建筑计税时,工业用途房产要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要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关于对我省地下建筑征收房产征税情况进行调查
为加强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
房产税的管理,各市财税部门要对2006年本地区地下建筑硬水房产的房屋原值总额、计税余值总额和年总计应纳税额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情况要在2006年3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预算处)和省地税局(财产与行为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