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3-04-01 辽地税函〔2003〕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辽地税函〔2004〕27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3 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的具体问题,现将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债权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应凭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债务重组所得已并入债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现行
资产损失审批权限和程序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除。
二○○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