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人工智能应用标杆企业、“数智优品”、高质量数据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经信数经〔2025〕65号
各县(市、区)经信(经商)局、数据局(政务服务办),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经济发展部、统计与大数据局,嘉兴港区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部:
现将《嘉兴市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人工智能应用标杆企业、“数智优品”、高质量数据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嘉兴市数据局
2025年10月20日
嘉兴市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人工智能应用标杆企业、“数智优品”、高质量数据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人工智能创新应用,赋能产业深度转型,培育新质生产力,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推进“人工智能+”行动计划(2025—2027 年)的通知》(嘉政办发〔2025〕18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人工智能应用标杆企业、“数智优品”、高质量数据集认定和推广应用等环节。
第三条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统筹协调全市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人工智能应用标杆企业、“数智优品”认定管理工作,嘉兴市数据局(以下简称市数据局)负责高质量数据集认定管理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嘉兴市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人工智能应用标杆企业、“数智优品”、高质量数据集申报推荐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章 认定与奖励
第四条嘉兴市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人工智能应用标杆企业、“数智优品”认定工作由市经信局组织,高质量数据集认定工作由市数据局组织,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五条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应用场景应在我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较强的创新性、示范性和可复制可推广性,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人工智能应用标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申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
(二)申报单位近两年累计信息化投入(包含信息化软硬件、信息技术服务、工业网络部署等ICT投入,不含土建、工业制造设备等投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其中在算法模型、算力、数据、数字孪生和虚拟现实等人工智能技术相关应用上投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三)申报单位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应用上已经形成应用案例,实现关键工艺环节智能化突破、生产经营降本增效、业务模式创新提升,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和可复制可推广价值。
第七条 “数智优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品应符合以下方向:
1.模型/算法:通用大模型、垂域行业大模型、场景小模型、智能算法等。
2.软件智能体:包括具有自治性、反应性、社会性、预动性等特征,应用于各领域以软件形式呈现的智能体。
3.智能终端产品:AI手机、AI计算机、AI服务器、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智能驾驶终端、智能机器人、工业终端、商业终端、其他终端等。
(三)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应为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模型(算法)、高质量数据集(语料库)、智能体应用、终端产品等,能够执行复杂任务、提供智能化服务和交互体验,技术处于国内先进,具备良好的生态。
2.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研发证明。
3.产品应质量可靠、功能完善、性能优异,并具备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针对该产品的检测报告;人工智能技术在申报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如申报产品涉及算法或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须提供网信部门颁发的备案证明(含已提出备案申请)。
4.产品应具有一定的销售收入,或已投入使用且效果良好,具有较好的市场推广应用前景。
第八条 高质量数据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完成数据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二)高质量数据集分为通识数据集、行业通识数据集、行业专识数据集三类,申报数据集选择一类进行申报,需具备一定的先进性和示范性,数据来源合法、权属清晰,处理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并建立安全防护机制。
(三)申报数据集须具备一定规模:文本数据不低于30GB,音频数据不低于1000小时,图像数据不低于30GB、规格不低于768×1024像素,视频数据不低于8TB,清晰度不低于720P;数据重复率不高于5%,具备准确、清晰的说明文档和规范的元数据。
(四)申报数据集不得包含已开源的行业高质量数据集,近5年数据占比不低于50%,数据具有定期更新机制。
(五)具有明确的应用场景和较高的价值密度,能有效提升人工智能模型性能,解决实际业务问题,具有较强推广价值,具有不少于2个可落地的应用场景。
第九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市经信局、市数据局每年的申报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分别提交所属县(市、区)经信、数据部门,县(市、区)经信、数据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汇总后,分别推荐至市经信局、市数据局;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提交所属行业市级主管部门,各市级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汇总后,分别推荐至市经信局、市数据局。
(三)(二)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初步形成当年度拟认定嘉兴市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人工智能应用标杆企业、“数智优品”名单,并从拟认定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中择优遴选不超过 10个项目作为嘉兴市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标杆项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市经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在市经信局网站(网址:http://jxj.jiaxing.gov.cn/)公示7日,无相关异议予以发文公布。
(四)市数据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初步形成当年度拟认定嘉兴市高质量数据集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市数据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在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网址:https://data.jiaxing.gov.cn/)公示7日,无相关异议予以发文公布。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嘉兴市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人工智能应用标杆企业、“数智优品”、高质量数据集申报书。
(二)企业及申报认定获得的相关资质、荣誉、证书,申报表中说明需要另附的材料,及其他需要补充的图片、视频和证明材料等。
(三)专利申请、标准制定、著作权等证明材料。关于申报知识产权权益状况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申报专利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申报单位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和廉洁声明。
(五)其余材料参考当年度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嘉兴市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标杆项目资金奖补按照《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推进“人工智能+”行动计划(2025—2027 年)的通知》(嘉政办发〔2025〕18号)文件及其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认定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申报的,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且之后两年度不得再次申报。已获认定的,由市经信局、市数据局撤销认定,自撤销之日起之后两年度不得申报,已获市级工信资金奖补的,收回奖补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获评的嘉兴市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人工智应用标杆企业、“数智优品”、高质量数据集给予政策支持,加大应用推广力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数据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