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矿石铝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领标准的通知
2006-05-08 辽政发〔2006〕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有序开采,公平
资源税税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将我省国家未列举名称的冶金
矿山铁矿石、铂矿石
资源税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冶金
矿山铁矿石
资源税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15元/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钼矿石
资源税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5元/吨。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