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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矿石铝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领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矿石铝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领标准的通知
2006-05-08                                               辽政发〔2006〕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有序开采,公平资源税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将我省国家未列举名称的冶金矿山铁矿石、铂矿石资源税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15元/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钼矿石资源税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5元/吨。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