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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5-07-11 辽地税函〔2005〕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 朝地税发〔2005〕52号) 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后新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66号)“ 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要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清算完毕后,拍买后的企业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进行经营,且从事全新生产经营活动,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以视新办企业”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 全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新办工商登记,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其资产、负债与其他企业没有任何关系的意见。因此,认定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新办企业。
  二、维简费是按产量法计提的矿井建筑物折旧,属于生产成本范畴,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企业用维简费购置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也不得再提取折旧。
  三、省局辽地税函〔2003〕286号文件同时废止,营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可参照第一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