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8-09 吉国税发〔1999〕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65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是指税法的固定资产标准,即:单项固定资产修缮支出数按2000元掌握。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修缮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
二、《
通知
》中涉及需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或审核事项,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办理。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
四、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