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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2010〕105号 2010-08-13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629号),现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川税发﹝1990﹞14号)作如下修订:
一、 第一、三、四、六、七条删除。
二、第二条修改为“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暂就房屋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第五条修改为“对油库、炸药库的防火、防爆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对文件内容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川税发﹝1990﹞14号,2010年3月19日修订)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暂就房屋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油库、炸药库的防火、防爆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