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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2-07-15 川国税明电〔2002〕028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 第二条“二、各市、州国税机关在审批或向省局报批百万元以上开票限额时,必须派专人对报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人员应对企业经营情况、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纳税申报情况以及申请开具百万元以上开票限额的原因等进行认真核实,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人员应提出核查意见,并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审批表》(见附表二),对符合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规定的企业方可审批或向省局报批。”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2〕33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权限仍按《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 川国税函〔2001〕278号)执行。

二、各市、州国税机关在审批或向省局报批百万元以上开票限额时,必须派专人对报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人员应对企业经营情况、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纳税申报情况以及申请开具百万元以上开票限额的原因等进行认真核实,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人员应提出核查意见,并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审批表》(见附表二),对符合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规定的企业方可审批或向省局报批。

三、对已经批准使用大面额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要进行认真复查,凡有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或不必要使用大面额专用发票的企业,一律取消其开具大面额专用发票的资格。各地于2002年8月12日前将复查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报省局流转税管理一处。

四、原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开票限额审批表》作废。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