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府发〔2016〕105号 2016-12-22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 ( 沪府规〔2019〕4号定,沪府发〔2011〕9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1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 沪府发〔2011〕95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12-22 有效范围: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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