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1996-11-21 沪税外〔1996〕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165号
)《
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你局,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你局于1997年1月31日前,对所属代表机构作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并按本“
通知
”第一条规定重新予以审核确认其征免界限。
二、经审核后,凡属"
通知
"第一条 第(一)款从事应税业务活动的,应按“
通知
”第三条 有关规定由你局进行税务征管的调整;凡属“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从事不予征税业务活动的,经你局审核后,于1997年2月底前上报市局。
三、对代表机构的计算征税方法,应仍按财税外字[1986]55号文规定的三种方法执行。对目前已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税的代表机构,或本“
通知
”下发后,需要改变计算征税方法的代表机构,请你局将审核后的名单于1997年2月底前上报市局,以便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今后凡新批准设立的代表机构,由你局根据本“
通知
”有关规定判定其为应征税户或非征税户。属于非征税户的,请于在办理税务登记后3个月内上报市局审定。
新批准设立的代表机构若符合本“
通知
”第二条 规定需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税的,由你局提出审核意见后定期上报市局(原则上每半年上报一次),定期上报之前,你局可先按经费支出换算收人方法预算各有关税收。
在这次清理检查过程中,如遇有不明确之处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