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2010-10-14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二手房交易税收秩序,现将市本级转让二手房及建筑物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
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率为3%。
二、原《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
浙嘉地税政[2005]49号
)第二条第二款第五点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