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苏地税〔1994〕14号
)。
(苏地税发〔1995〕32号
)。
(苏地税发〔1995〕60号
)。
》 ( 苏地税发〔1995〕219号
)。
》 ( 苏地税发〔1996〕5号
)。
(苏地税发〔1996〕62号
)。
》 ( 苏地税发〔1997〕31号
)。
》 ( 苏地税函〔1997〕33号
)。
》 ( 苏地税发〔1998〕123号
)。
》 ( 苏地税发〔2000〕125号
)。
》 ( 苏地税发[2001]122号
)
》 ( 苏地税函[2001]272号
)
》 ( 苏地税函[2006]201号
)
》 ( 苏地税发[1995]005号
)第六条、第八条。
》 ( 苏地税发[1996]74号
)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 ( 苏地税发[1998]046号
)第一条、第三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一)项。
》 ( 苏地税发[1999]078号
)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
》 ( 苏地税发〔1999〕131号
)第三条第(十五)项、第六条第(一)项。
》 ( 苏地税发[2000]128号
)第二条。
》 ( 苏地税发[2001]72号
)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
》 ( 苏地税发[2004]172号
)第三条。
》 ( 苏地税发[2005]156号
)第二点第(一)项;第二点第(六)项中有关营业税的内容。
》 ( 苏地税发[2006]244号
)第六条中“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或转包的,由总包方统一向税务机关提供项目信息,分包方与转包方不需再提供项目信息。(二)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工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十五条中“但纳税人从事跨省移动建筑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扣缴营业税地点为: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义务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义务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 ( 苏地税发[2006]209号
)第七条中“对在境外提供的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 苏地税一函[2006]3号
)第五条第二款中“4、但分包人(转包人)进行再分包(再转包)时,不得扣除其支付给再分包人(再转包人)的价款。5、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明的设备的价值”;第五条第四款中“11、外汇转贷业务。对金融企业直接向将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再贷给境内企业,可以扣除其支付的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