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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出租有关税收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出租有关税收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8.27 川地税发〔1998〕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地税发〔2009〕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实施以来,各地纷纷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将房产出租的税收征免应怎样掌握,为此,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或购建的房产,属自用的,应按《条例》规定的免征期限免征房产税;将富余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将开发建设完工的商品房(商场、写字间、住宅)用于出租、或将一个整体综合开发项目部分建设完工用于出租的,均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以上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