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5]2号 2005-1-5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不发稽查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4〕197号 
)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抓紧落实钾肥产品
增值税调整政策,对化肥生产企业2004年12月份钾肥销售额要求最迟在2005年2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纳税。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