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财税〔2008〕1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辽财综〔2015〕98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 辽财综〔2017〕52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省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4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我省铅锌矿石、铜矿石、岩金矿石和钨矿石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13元。
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5元。
三、岩金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6元。
四、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9元。
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