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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等3户企业黄金销售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等3户企业黄金销售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11]39号 2011-3-30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规定,第一条修改为“一、从201111日起,对上述3户企业所属分行、支行开展的个人实物黄金销售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零。”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等88户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结合税收管理实际,现对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3户企业黄金销售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上述3户企业所属支行开展的个人实物黄金销售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零。
二、鉴于3户企业销售实物贵金属产品在操作流程、核算方式等方面均与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类似,对其比照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进行征收管理。实物贵金属产品主要为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为材质的贵金属实物系列。
三、3户企业因业务拓展增加个人实物黄金销售业务开办行,省局将在FTP统一发布新增开办行名单(发布路径:FTP/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新增个人实物黄金销售业务开办行文件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