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2]190号2002.11.18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 苏地税函[2006]264号
)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国税发〔1997〕43号
文中《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增长的情况,省局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实行查帐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其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在660元内按实列支,调整为960元内按实列支。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