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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制单位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制单位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3]245号2003-7-28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重新公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各地反映,为了维护纳税人利益,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制衔头发票一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的问题,省局决定对《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制单位管理办法》中有关印制费用结算条款进行修改。将办法中第十六条"发票印刷费统一由用票单位所在市、州局结算。"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印制费统一由用票单位所在市、州局结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印制成本由印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用票单位直接结算,核定价格与负责制成本之间的差价由税务部门开具税票上缴国库"。
此规定从文发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